法律全文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指导意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确定。

  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下文摘录部分指导意见的内容)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十一、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情节较轻”。


        四十四、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四)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