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三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实施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享受对象

  凡持有雅安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90-99周岁(含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三)80-89周岁(含8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高龄津贴不计入高龄老人家庭成员收入,不影响其享有的其他优惠优待政策。

三、高龄津贴申报和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实行属地管辖,动态管理,以户籍为基础。由高龄老人个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区)老龄办复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高龄老人由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时,由所在县(区)老龄办依据个人登记档案,调整高龄津贴标准,不再另行申报。

高龄老人从到龄后的次月起领取高龄津贴,高龄老人辞世后,从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县(区)老龄办组织人员按月到户发放;80周岁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措实施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全市10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扩权强县的县80周岁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扩权强县后财政管理体制执行;雨城区、名山区80周岁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实行市区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另行确定。各县(区)老龄办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人数及个人基本信息核实汇总,报市老龄办复核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划拨下年度高龄津贴,每年年底进行结算。

五、高龄津贴资金管理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老龄办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高龄津贴和不按规定审核、发放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区)老龄办要认真核实高龄老人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台账、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发尽发、应退尽退,并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