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变通办法,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