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各类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绩效评估、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