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

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

4、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6、行政给付;

7、行政裁决;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反映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