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村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