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规程实施办法,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