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辖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户籍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派出所内务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实物、资料等材料。它是派出所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公安派出所档案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对派出所日常工作的真实记录,是派出所恪守执法宗旨、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综合反映,在公安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由于公安基层单位加强了规范化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也随着一个个派出所的达标升级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公安基派出所中,有一部份单位或档案人员却忽视了《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规定的“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这一规定,在档案交接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档案移交不及时。一些派出所对档案移交工作不重视,派出所领导把关不严。原档案人员工作变动后,离了岗,新档案人员进了岗位,而档案仍未进行移交,以致出现档案数量、档案的保管质量等问题责任不明。甚至有的派出所领导认为档案移交只是一串钥匙的事,从而使得一部份公安派出所档案工作前后脱节,没有连续性。

二是档案移交手续不严密。档案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的专业性,要求档案移交应是一项认真、细致、手续严密、责任重大的工作,而在一些派出所,档案人员离岗或调动工作时,移交不按规定办事,手续不按程办理,该检查的不检查,该清理的不清理,该签字的不签字,从而出现一些派出所档案移交只移交一串钥匙的现象,忽视了档案移交工作的重要内容,忽视了档案移交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是档案移交时监交工作不严格。一部份派出所的领导把档案交接当作事务性的工作,看成是档案人员之间的事情,从而对档案交接准备工作很少过问,就连档案移交时也不到场,也不安排人监交,使得档案监交工作不严格,工作程序不完整。

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不仅是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责任,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档案工作连续不断有序进行的需要,而且也是《档案法》、《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针对目前派出所档案移交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何办法和对策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采取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提高公安派出所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移交工作的认识,从而重视档案移交工作,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移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加强档案交接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档案移交工作出现的问题,不单纯是派出所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近年来,一些派出所领导忽视了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得一些派出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因此,在档案交接的过程中要补上这一课,教育交接双方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而保证档案交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使派出所档案工作前后衔接起来。

三、把档案交接工作纳入派出所的议事日程,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之中,并严格执行

档案交接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引起派出所领导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派出所负责人应把档案交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档案管理人员离岗或调动工作岗位时要把好关,做到档案管理人员离职离岗先做好工作交接手续,然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对未做好档案交接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签发调动工作或离岗通知,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要把档案交接工作纳入工作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严格执行。

四、档案管理人员离职离岗之前要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准备工作

档案交接分为移交和接收两个方面,而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档案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对于移交方来说在正式移交之前主要做好五项工作:(1)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心中有数;(2)对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一时归还不了的要问明原因,整理好借据,并在借据上注明原因及催还情况;(3)对未整理的零散文件材料要分类存放,清理排序,做到系统有序;(4)按档案移交要求,填写档案移交目录(5)撰写档案移交说明。对接收方来说,在接收之前要做好三项工作:(1)了解移交单位职能活动内容和工作情况;(2)向前任档案管理人员了解档案保管和档案工作情况;(3)必要时了解或检查档案移交准备工作情况。只有交接准备充分,才能保证档案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档案监交工作

档案监交工作对档案交接起着鉴证和监督作用,因此,无论是档案机构的负责人交接,还是一般档案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档案保管接待人员的交接,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监交。档案机构负责人交接,可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手续齐全,并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移交时间、移交单位、负责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交接工作结束后,负责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以示对交接工作负责。

公安基层单位档案交接工作只要做到重视到位,落实到位,加强领导,严格按规章制制度办事,档案交接工作一定能走向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