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来芦持有本地居住证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芦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芦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芦府办〔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