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居民),可凭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交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芦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三)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核实完申请人提交材料和相关情况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以及建议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应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家庭人均救助金额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其他特殊情况下需对申请人立即进行临时救助,且救助金额在当地月低保标准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可按特事特办原则直接审批。直接审批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救助资金可给予现金救助外,其他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再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