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芦山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有途径求助,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是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依法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临时救助机构、编制和人员。
教育、卫生计生、规建和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相应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