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68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县(市、区)可按照下辖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划拨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和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