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充分体现其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及衔接性的特点,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