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备案情况通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川办发〔2014〕3号),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监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结合我县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
一、通报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范围
(一)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3.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的范围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4.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三)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二、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报备时间是否按时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机关是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案件备案报告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报备材料是否齐备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报告是否按照《芦山县重大决定备案报告(样本)》(见附件)填写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复印件)。
(三)案件审查情况
主要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三、通报时间要求
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县司法局在每个季度结束的前十日将全县本季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通报结果
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可以进行通报表扬;对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报备或者拒绝报备,应配合审查机关查阅、调取卷宗等工作但不配合的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附件:芦山县重大决定备案报告(样本)
芦山县司法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芦山县___局
重大___决定备案报告(样本)
芦__重备〔 〕 号
决定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批准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办案人员: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__
是否举行听证:是□,否□
是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__
附件:1.卷宗目录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
3.案件来源证明材料
4.立案审批表
5.立案申请书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7.案件主要证据
8.听证相关材料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法制审核意见书或意见表
11.集体讨论记录
12.送达回证
13.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作出后公示材料
报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