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交流,是指通过调动、商调、考调(含公开遴选)等方式,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合理调配和岗位调整。交流工作按照各单位编制数,根据工作人员的财政供给方式统筹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县外调入人员。乡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医院人员县内交流的,原则上在系统内进行;交流到系统外的,由县委统筹安排。
第五条 在同一单位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根据培养锻炼干部的需要,有计划安排县级部门缺少乡镇工作或任职经历的干部到乡镇挂职锻炼。
第六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上述回避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第七条 新录(聘)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和县外调入的事业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周年(含试用期),招录(聘)时明确规定服务年限超过5周年的须按招录(聘)时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录(聘)用乡镇公务员、事业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周年(含试用期),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以及特殊职位招录等录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在招考时已被告知其应在招录机关或者招考职位服务最低年限的,应当严格履行约定,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其他单位或者其他职位。
公务员(参公人员)商调、考调(含公开遴选)到县外工作的,须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其中,商调、考调(含公开遴选)到省市级机关工作的,在本县服务年限须满3周年以上;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照顾政策录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未满服务年限不得商调、考调(含公开遴选)到省市级机关工作。
公务员(参公人员)申请辞去公职的,应满最低服务年限,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规定,根据县情实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商调、考调(含公开遴选)、辞聘之时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需缴纳违约金。拒交违约金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约金定为:服务年限满1、2、3年的,剩余未服务年限每年违约金分别为3、2.5、2万元。
新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不执行违约金,剩余未服务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商调和申请参加公招、考调(含公开遴选)等考试的,事前须经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每人每年限申请参加1次公招、考调(含公开遴选)等考试。
新提拔领导干部商调、考调(含公开遴选)省市机关的,任职须满1周年以上;商调、考调(含公开遴选)其他县(区)的,任职须满3周年以上。
未履行相关程序和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调入我县工作的,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8周岁以下,且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调入芦山工作;基层医技医护人员、户籍在芦山或配偶一方在芦山工作的,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从县外引进优秀紧缺人才,由调入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并填写《芦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附件1),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引进的优秀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抽调的,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并填写《芦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抽调审批表》(附件2)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行文办理。
抽调县外工作时间不超过1周年,超过半年的原则上免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县内交流的,须由调入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并将《芦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附件1)按照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调出县外工作的,须经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完善调入地调动审批手续,一并将商调函、本人书面申请等按照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学校、医院人员交流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提出意见,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查后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必须严肃工作纪律,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行文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动、抽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芦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