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规程实施办法,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7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