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州)、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八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条   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申请、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亲属包括夫妻、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按户施保、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原则上申请低保对象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记录,并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以及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长期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示栏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长期公示。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农村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