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确定低保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调整一次。省级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低保标准低限。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不得低于全省低保标准低限。
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第九条 低保标准调整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