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