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