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八条 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第十条 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上年度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计算和评估。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
(二)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国家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
(六)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补助、灾后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金;
(七)国家和省规定不应计入的。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在外务工的收入,应按务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取得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逐年计入家庭当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