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101日起施行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序号

有效成分名称

备注

1

甲拌磷

实行定点经营

2

甲基异柳磷

3

克百威

4

磷化铝

5

硫丹

6

氯化苦

7

灭多威

8

灭线磷

9

水胺硫磷

10

涕灭威

11

溴甲烷

12

氧乐果

13

百草枯

14

2,4-滴丁酯

15

C型肉毒梭菌毒素

16

D型肉毒梭菌毒素

17

氟鼠灵

实行定点经营

18

敌鼠钠盐

19

杀鼠灵

20

杀鼠醚

21

溴敌隆

22

溴鼠灵

23

丁硫克百威


24

丁酰肼


25

毒死蜱


26

氟苯虫酰胺


27

氟虫腈


28

乐果


29

氰戊菊酯


30

三氯杀螨醇


31

三唑磷


32

乙酰甲胺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