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令)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职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正常实际生产经营成本。
第五条 定价成本相关概念
核定的历史成本是指对监审资料时段的经营者成本,经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后,加权平均核定的定价成本。
成本合理预期是指监审期后可以预知的相应增加或降低的定价成本。
其他成本事项是指影响定价成本变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成本监审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五)完整性原则。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全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七条 本级定价权限是指《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省价格管理部门授权的价格管理权限。
第八条 成本监审机构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或价格主管部门中承担成本调查职能的部门。
第九条 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在本级成本监审权限内实施成本监审;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实施成本监审;负责本级和下级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试;监督指导下级成本监审机构成本监审工作;本行政区分行业(项目)社会平均成本汇总测算;成本监审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条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或依法采取价格紧急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前置程序。列入《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价格制定方案应附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按《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实施成本监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委托下级管理的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同步调整。
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委托成本监审的须提出书面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书面委托。接受委托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再委托他人实施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可依据权限实行上下级或同级联合监审。
第十三条 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具有同等效力。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重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应实地监审;定期成本监审可集中监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近3年的成本监审资料。
第十五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六条 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可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十七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摊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其他业务与被监审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被监审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其他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十九条 没有正式营业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已正式营业的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程序
(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制定计划、经营者调定价建议或定期成本监审规定,启动成本监审程序。
(二)组成成本监审小组,了解经营者情况和生产经营流程,制定监审方案(包括: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时间安排、工作步骤、人员分工等),发出监审通知书并送达。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初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
(四)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查台帐、核凭证、对数据、提疑问、作笔录对经营者成本实地或集中进行审核后,提出成本审核初步意见。
(五)根据《办法》第十六条,成本监审机构集体审核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形成成本审核意见告知书并送达经营者。
(六)经营者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成本审核告知意见。
(七)成本监审机构应当认真研究经营者的反馈意见,采纳合理部分,并将成本核算调整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经营者。
(八)成本监审机构应当集体研究监审结论,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审议委员会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九)将该项成本监审的所有材料,按要求组卷归档,并规范管理。临时价格干预、应急成本监审等特殊情况下可简化成本监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提交价格听证代表的成本监审结论和在听证会上的情况通报,应阐明核定的单位成本、成本监审的有关情况(成本监审的程序、依据和方法),不得披露成本项目的具体构成和具体数据。
第二十二条 重要商品(服务)成本调查是成本监审的基础工作,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成本监审机构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发现经营者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予以处理。
(一)当期核定的定价成本较前期的定价成本有较大幅度变动的;
(二)定价文件中的经营者承诺性条款(质量标准、贷款、还贷、成本控制等)执行有较大问题的;
(三)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列入《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监审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成本监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参照42号令和《办法》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物价局公布的《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川价成〔2006〕16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
序号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
1 | 电力 | 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成本以及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输配电成本、销售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2 | 管道燃气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市、区)的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居民用气销售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和居民用气销售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3 | 水利工程 供水 | 省内跨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4 | 城乡居民用自来水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销售范围跨县的居民用自来水销售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居民用自来水供水销售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5 | 污水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污水处理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6 | 管道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7 | 停车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成本 |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8 | 教育 | 高等教育收费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收费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中小学和公办幼园收费标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小学、初中、公办幼儿园收费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小学、初中、公办幼儿园收费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9 | 保障性住房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0 | 物业服务 |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成本 |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1 | 养老服务 | 省级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市、县级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成本 |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2 | 殡葬服务 | 市级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成本、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成本、公益性公墓收费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县级及县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成本、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成本、公益性公墓收费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3 | 危险废物 处置 | 辖区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对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4 | 生活垃圾 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5 | 有线电视 | 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6 | 旅游景区 | 省定部分重要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成本、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除省定重要旅游景区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成本、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7 | 基本医疗服务 | 省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部、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
18 | 重要专业服务 | 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成本 |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成本
|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
19 | 交通运输 | 道路班车客运 | 跨省、跨市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成本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成本 |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辖区内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成本 |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汽车客运站服务 | 辖区内汽车客运站服务成本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 |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成本 |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客运出租车客运成本 |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辖区内营运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客运成本 |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说明:一、本监审目录不包含中央监审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监审目录执行。
二、交通运输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内容,监审部门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四、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由各地按管理权限开展成本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