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新村聚居点居民管理公约、自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侵害新村聚居点居民合法权益的,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自主管理委员会不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