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三十七条 公证档案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档案室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三十九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
第四十一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的,应在离职前做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