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来源:
(一)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
(二)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经营收益;
(三)政府补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共区域保洁费用;
(二)公用照明、健身器材、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
(三)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补贴;
(五)居民讨论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成员补贴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由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自主管理委员会收取费用应当出具盖有自主管理委员会印章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