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新村聚居点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
第二十六条 新村聚居点饲养家禽家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圈养。
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宠物不得影响新村聚居点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 在新村聚居点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新村规划、容貌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八条 新村聚居点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并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向自主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限定施工时间。
第三十条 在新村聚居点内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户外乱堆杂物;
(二)乱扔秸秆、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售卖物品,影响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