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提升地震灾后重建成果,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加强农村社区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建设的新村聚居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村聚居点,是指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具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新村聚居点管理,是指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

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村聚居点管理活动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新村聚居点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新村聚居点应当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新村聚居点日常管理工作。规模较小的新村聚居点可以由新村聚居点居民共同推选一名自主管理执行人履行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督促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农村社区建设与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支持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的补助机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村聚居点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