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八条 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九条 对接收的公证档案,按国内的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的类别和年度、保管期限等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检索卡片、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
以密卷保存的档案,应单独编号归档。
第十条 在编号、登记后的档案封面的左上角应盖上“归档”章,以区别未编号、登记归档的案卷,并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放进专门的档案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