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职务层次、各职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时,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技术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直机关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按现执行的津贴补贴标准对应降低,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每月1285元(大专学历的136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435元),熟练期每月1320元(大专学历的140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485元);普通工人学徒期每月1265元,熟练期每月1285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直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规范津贴补贴按现执行的津贴补贴标准对应降低,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三、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调整工资增支需求,由各地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省直机关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实施。中央在川机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在实施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之前,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市(州)直机关和所属县(市、区)纳入前和纳入后的规范津贴补贴具体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