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一、调整项目工作机制

自201611日起,西部计划项目由原来的中央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调整为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项目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统筹管理,密切配合省项目办做好我省西部计划项目相应调整工作。督促县级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县级项目办、服务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事宜,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我省基层创造有利条件。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管理机制,确保我省西部计划项目各项工作顺利调整、有效开展。

二、强化项目管理机制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西部计划工作,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定期召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开展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岗履职情况检查,强化志愿者的管理考核和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请销假、违约处理等制度,不断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促进志愿者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加强志愿者试用期(三个月)的管理,市(州)项目办可通过调整岗位、解除协议等方式,促进人岗相适,志愿者原则上不能安排在本人原籍所在县服务。

(二)为保障我省西部计划工作可持续性进行,经报省项目办批准备案,在本辖区范围内,市(州)项目办可抽调1-2名西部计划志愿者帮助工作,负责西部计划和留守学生关爱等志愿者服务相关工作。

(三)各级项目办要严格遵照相关要求做好考核工作。省项目办每年将对各市(州)项目办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予以通报。年度考核成绩将作为下一年度志愿者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市(州)适当增加志愿者派遣指标,后五名的市(州)适当削减志愿者派遣指标。

(四)各高校项目办要加强宣传动员,严格选拔标准,规范选拔流程,稳步提升招募质量,省项目办将总体提高选派志愿者的本科比例,力争到岗志愿者的本科比例控制在85%以上。

三、健全志愿者保障机制

(一)志愿者补贴

根据团中央和财政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16年起,我省将按照中央标准核定在川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团成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总额,并由团省委统一发放至志愿者个人。除此之外,各地可根据当地自身实际向志愿者适当发放岗位补贴。

1.基本生活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补贴

从2016年起,在川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基本生活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在每月20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根据国家政策标准予以发放。

2.岗位补贴

从2016年起,各服务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在岗服务志愿者适当岗位补贴(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岗位补贴由各县级项目办负责落实),并按要求为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及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为志愿者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

3.其他补贴

每年12月底,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省项目办将根据志愿者服务年限及考核情况,为在岗志愿者发放一次性年度补贴。各地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经费支持,为志愿者提供在岗服务期间的其他补贴。

(二)志愿者保险

1.社会保险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53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川青联发〔201518号)文件要求,从20161月开始,服务地应为所有在岗志愿者(含研究生支教团成员)购买社会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团委或服务单位统一支付到当地人社局,个人缴纳部分由缴纳单位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各县级团委或服务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原则上由各县级团委负责志愿者的社保个人账户建立、费用缴纳等相关工作。

2.商业保险

省项目办每年为志愿者统一购买商业保险。

(三)志愿者多渠道流动机制

1.招考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在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等方面把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好、衔接好,多渠道推荐志愿者就业,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志愿者各服务单位在新招录(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志愿者。

2.就业创业扶持

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协同各方资源,积极为有创业需求的志愿者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为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志愿者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提升志愿者就业能力,落实好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完善志愿者管理机制

(一)志愿者考核

各县级项目办每年1月负责对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省优秀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二)服务期限

志愿者服务期为1-3年,服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服务期在第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续签申请,经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续签申请,经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志愿者最长服务期为3年。

(三)请销假制度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项目办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1-5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2.请假6-10天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服务市(州)项目办审批。

3.请假10天以上的,经服务市(州)项目办同意后,报省项目办审批。

4.各类请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全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县级项目办要时刻了解志愿者在岗状态,切实做好志愿者请销假管理工作。

(四)违约处理

1.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连续或累计30天无法参加志愿服务的,县级项目办有权解除服务协议。

2.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未能完全履行规定服务时间的,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以上未提及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其他事项,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他

(一)各地要认真梳理、贯彻落实西部计划实施以来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相关政策,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更多优惠政策。

(二)各级项目办可依据全国和省有关文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志愿者管理相关办法。

(三)本文件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