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