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