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