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将统计调查对象按下列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包括按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划定的规模以上各类企业;总收入(含财政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在三级及以上;县级及县级以上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总交易额在一亿元及以上的证券公司。
(二)二类。包括不属于一类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三类。个体工商户。
二、对拒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在限期内仍不报的;不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依法检查、核对、询问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转移、隐匿、毁损统计资料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罚款。
(二)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安排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及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及以下罚款;
四、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罚款。
(二)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5000元以上40000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罚款;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罚款;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0元及以下罚款。
六、鉴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大小、处罚对象的类型直接影响其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因而将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比重,以及违法对象的类型作为处罚的依据。具体处罚数额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表”。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表
违法额所占比重(%)
违法额所占比重(%)   
档次  处罚对象及罚款数额(百元)
  一类单位  二类单位  三类单位
4—10
10—20
20—30
30+  1
2
3
4  70—170
150—320
300—470
440—500  50—120
90—220
190—320
290—500  10—28
24—54
50—80
76—100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不足4%的由统计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在规定的时间达到整改合格标准后,作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七、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2001年2月16日以“川统计发〔2001〕22号”文颁发的《四川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实施办法》即行作废。
八、本办法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