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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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收回。 | ||
申报材料 | 土地使用权证 | ||
办理流程 | 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县政府转交我局进行回收方案制定,并向县政府提交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经政府批准后,由石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按程序进行注销。 | ||
收费依据 | 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882574 | 投诉电话 | 88625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