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遗失、灭失声明。
办理流程 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证明不收工本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35-8857866 投诉电话 0835-8857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