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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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
申报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遗失、灭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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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证明不收工本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