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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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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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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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