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
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
||
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