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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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 ||
申报材料 |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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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