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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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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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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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