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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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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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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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