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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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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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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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