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等情形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以上情形变更时,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35-8857866 投诉电话 0835-8857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