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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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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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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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