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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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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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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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