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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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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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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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