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
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