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 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 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 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 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 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 设施用地。
申报材料 1.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2.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4.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示牌
5.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6.土地复垦方案材料
办理流程 (一)项目选址。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 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 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 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 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收费依据 免费 收费标准 免费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5
联系电话 0835-8862574 投诉电话 0835-886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