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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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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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 3.项目建设依据 4.勘测定界材料(报告、图纸和界址点成果表)(TXT及 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文件格式要求详见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印发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6.土地权属资料 7.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款进账单 8.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9.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10.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11.项目工期情况的说明(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2.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3.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书面意见 14.举行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 1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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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临时用地所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临时用地申请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临时用地申报及受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到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楼406提交临时用地申请及报件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作退件处理。 (三)临时用地审查及批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受理的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以“三调” 成果为基础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2〕6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临时用地地类认定审查。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于承诺时间内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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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免费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62574 | 投诉电话 | 0835-8862574 |